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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德国)广州施耐特建材有限公司

招商范围:
全国
公司品牌:
施耐特
发布时间:
2008-09-29 12:50:06
主营产品:
公司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永泰泰兴路6号B栋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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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意向加盟

基本投资额: 5万以下
产品定位: 不限
加盟商总数: 不限
预计回报率: 请询问商家
项目区域要求: 全国
发展模式: 请询问商家
经营模式: 请询问商家
企业年份: 暂不详
预计回报周期: 请询问商家
店面要求: 不限
保证金额: 不限
特许权使用费: 请询问商家
特许经营时间: 不限
品牌发源地: 广州

项目介绍

施耐特产品区域总经销协议书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已申明对其所属〔         〕地区的建材市场及领域具有广泛的了解,拥有足够的资金、技术和商业管理网络来销售施耐特品牌生产的化工建材产品(以下简称施耐特产品)现双方本着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目的

1.1按照本协议条款,甲方特此授予乙方在其所属地区独家经销耐特产品的权利,而乙方已经接受了该权利。

1.2 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乙方所属地区内建立其他分销组织授权其他公司或个人进行施耐特产品是销售活动。

1.3对于下列情况,甲方需要直接提供货给乙方所属地区的工项目或配套项目,必须经双方同意,并确认供货途径、价格、双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抽取的佣金或服务费后,方可进行:

    A:购货单位坚持由甲方供货;

    B:项目动用资金过大,或某些营销上的理由,乙方要求甲方直接供货;

    C:甲方或甲方的控股公司直接进行的项目;

    D:双方认可的原因。

1.4除非有甲方书面形式的明确同意,乙方承诺不得经销其他牌的同类产品。

1.5除非有甲方书面形式的明确同意,乙方承诺不在其所属地之外直接或间接销售施耐特公司产品。

第二条     有效期和销售指标

2.1 协议有效期从双方签字之日算起到               日。

2.2 乙方承诺在协议有效期内向甲方购货金额达到人       整〔¥       〕元

第三条     甲方义务

 3.1甲方承诺按照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及乙方所订产品品种及数量,提供包装完好的合格产品。

3.2 甲方承诺向乙方出售的产品符合本公司所说明的规格和性能指标。如果产品被证明未达到该规格,甲方承诺将在最短时间内更换、赔偿有缺陷或不合规格的产品,以及支付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

3.3 甲方将提供必要的技术及商业资料。

3.4 协助乙方在其所属地区内进行的市场开拓和销售工作。

3.5 采取有效的措施调解和规范市场的工作。

3.6 提供产品在生产所在地的检测报告,并为乙方在其所属地区取得产品检测报告和其他有关证件提供所需要的资料和帮助。

3.7 提供产品运输方面的帮助。

3.8 提供进口产品销售所需的关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四条     甲方权利

    4.1 有调整和审核该地区销售价的权利。

    4.2 有审核乙方广告宣传材料、施工方案等的权利。

    4.3 有参与商讨乙方制订和实施的经营方案的权利。

    4.4 有要求乙方提供工程项目相关材料等给甲方进行备案存档的权利。

第五条     乙方义务

    5.1 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当被视为独立销售商。对其产品销售应当责任自负、风险自理。乙方为其销售行为承担所有费用并支付相关的税费。

    5.2 乙方仅限于以其所属地区施耐特系列产品总经销名义从事施耐特产品经销活动。乙方不得以甲方代表、代理人分支机构、下级公司或任何身份,代表甲方发表声明、签署文件或承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以及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5.3 除非甲方的书面正式通知,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产品包装、文字说明或进行产品再包装。不得用其他同类产品换上甲方的包装进行销售。不得擅自或授权他人使用甲方商标。

    5.4 严格按照甲方所订的产品说明指导顾客使用施耐特产品。甲方对乙方擅自改变产品的使用条件和使用范围所产生的后果,将不负任何责任。

    5.5 任何第三方侵犯甲方之合法使用的产品商标、公司名称,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为甲方对此类现象所采取必要的行动或法律诉讼提供协助。

    5.6 向甲方提供区域内市场的情况(包括市场要求、重要客户、重大工程、市场份额、客户要求、产品使用效果、竞争对手情况)。

    5.7 向甲方提交书面的市场营销计划。

    5.8 建立分层次的销售网络。

    5.9 建立必要的产品库存,该数量必须足以应付当地日常销售。

第六条     乙方权利

    6.1 享有所属地区的独家经营权。

    6.2 享有所属地区内建立和管理下级经销商的权利。

    6.3 享有所属地区内,在甲方给予的产品销售指导价的上下限之内自行制定合适的销售价格的权利。特殊情况下可与甲方商定,并取得书面同意后,制定特殊的产品售价。

    6.4 销售额达到人民币壹拾伍万元 ,即可获得2%的返利,壹拾陆万元至叁拾万元可获3%的返利,参拾壹万元至五拾万元可获4%的返利。

    6.5 新产品、新技术和新价格推出市场之前可以获得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七条     价格、付款和运输

    7.1 产品价格见附件,有效期为12个月,自签订本协议之日算起。

    7.2 甲方有权因产品成本变动和营销需要提升或降低产品价格。但甲方必须在实施新价格之前的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但是为了应付竞争对手所进行的减价促销行为,在双方同意之后,上述日期可以缩短。

    7.3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市场指导价格,上下浮动不得超过10%。

    7.4 产品付款方式为:款到发货。

    7.5 交货地点:甲方工厂、仓库或指定存货地点。乙方自提或委托甲方代办。

    7.6 产品的产权与风险自离开指定提货地点之时起转移乙方。

    7.7 甲方可提供有关货运信息(发货到货时间、运价及服务情况等),经乙方确认后协助代办,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亦可指定运输公司代办,但风险与费用乙方自负。

第八条     有效期、提前中止和期满续约

    8.1 本协议的生效以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为准。

    8.2 在8.1条款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本协议有效期将从签字之日起到              日共     个月。

    8.3 乙方在协议期内完成协定的销售额和没有违反协议的各项条款,双方将在期满前一个月续签新的条约。

    8.4 如果一方未能履约或违反其根据本协议应当承担的义务,并且在另一方发出通知指出此类爽约或违约行为后六十天内未能予以纠正或令对方满意的答复,则另一方可以立即中止本协议,而无需事先通知并且不担负任何赔偿金。

    8.5 乙方在协议签订时应一次性向甲方购买3万元产品,五个月的销售未达到协议所规定全年销售额的30%,则甲方可中止乙方总经销的协议。但乙方可作为非独占性的经销商进行销售,甲方则有权售货给第三方或确立另一家公司为新的总经销商。

    8.6 本协议出于任何原因而被中止或期满,乙方应当将其协议有效期间所收到的所有与产品相关的商业和技术资料退还给本公司。

第九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旅行其根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均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指事件已超过双方控制范围,并且其后果导致本协议无法覆行的事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劳资纠纷、骚乱、暴动、火灾、洪水、战争、禁运、劳动力、电力、燃料、运输工具短缺或其他必须品补缺(不论是与当事本身的,还是与其分销商或供货商相关的),以及任何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命令,国家政策的改变所致的影响,例如税务机关、海关、工商部门对工厂、码头或产品实施处理、检查所造成的影响。

        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本协议在其影响持续期间暂停执行。声称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必须用挂书面通知另一方。

        但是,本协议的暂停,执行期从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此期限结束时任何一方均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来中止本协议。如果本协议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被中止,任何一方均无权要求得到任何赔偿或补偿。

第十条     其它

    10.1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需以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10.2 除非有明确的书面弃权声明,否则任何一方如果未能坚持要求严格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不得被视为是放弃追索以后针对该条款的任何违约行为。

    10.3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处于任何原因被宣布无效,其余条款将不受影响。

    10.4 向任何一方发出的所有通知和声明必需以书面形式。

    10.5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榷。因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发生的纠纷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                                法人: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永泰学山塘工业区        地址:

开户行:  招商银行广州体育西支行       开户行:

银行账号:202580357310001              银行账号

签订合同日期           月  日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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