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代理经销协议:(面向北京,西安,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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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北京金伦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相互协作和信任的原则,就乙方使用“金伦”品牌形象和销售“金伦”牌系列产品事宜,特签订本协议。
乙方确定已对甲方开发的“金伦”牌钟表系列产品和“金伦”特许加盟的统一形象、设置、运作模式及统一的特许经营管理体系、金伦商标和服务等已有明确认识,乙方同意甲方确定的“金伦”特许加盟的形象设计和企业理念,并愿意按照以下各条规定,经营百信统一标识的“金伦”特许加盟并开展我钟表系列产品的销售活动,甲方以此为条件同意授予乙方这种经营资格。为此,双方已协商订立下列条款。
特殊条款
1、授权范围及时间
1.1甲方授权乙方成为“金伦”特许加盟商。
1.2期限:200 年 月 日,终止日期:200 年 月 日
2、经营规模:面议。
3、首期进货
3.1乙方的首期进货额在 万元人民币。
3.2乙方签订本协议的3天内,须向甲方交纳首期进货额的30%作为定金(可抵货款),15天内付清首期进货额,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设立“金伦”特许加盟专卖店的权利,所交纳的定金不予退还。
4、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必须保证
4.1不能有任何损害甲方公司及产品声誉的行为。
4.2按甲方要求进行特许加盟店的设计、装修、样品布置等。
5、协议生效后,甲方承诺
5.1按产品类型及交货周期向乙方及时贷货。
5.2由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协助乙方策划广告宣传、促销、展览等。
一般条款
1、独立经营
1.1本协议双方为各自独立的经营者,双方之间不具有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1.2乙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但需按本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的特许加盟的各项管理制度。
2、店铺开发的相关事宜
为维护“金伦”特许加盟店的统一形象,乙方特许加盟店内外装修的风格和标识、招牌等须符合甲方规定的标准。
3、经营指导及帮助
3.1为使乙方加盟店能正常经营,在开业前及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向乙方传授必要的经营知识、产品知识及技术知识。
3.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推荐营业员、商务人员,并代为培训。
3.3甲方可根据经营情况对乙方加盟店进行经营指导,乙方加盟店应允许甲方派遣人员进入店内检查商品及经营情况。
3.4如果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对“金伦”品牌进行统一宣传、发布广告、开展促销、参加展会等活动,提升“金伦”品牌形象,乙方应积极参与、配合。
3.5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有利于行销的荣誉、奖牌、媒体评价的影印件。
4、商品的购进、配送
4.1采购计划:两个月的试营期后即从第三个月起,乙方每月订货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
4.2甲方收到订单起2个工作日内需回复乙方,说明订单是否接受及告知出货日期。
4.3甲方产品的交货地点为甲方仓库,乙方所需产品,甲方可代办运输,乙方承租费用。
4.4乙方收到货物的当天须检查产品的数量及质量,如发现问题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货物完整无缺;如有货物残缺并经证实是甲方造成的,甲方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补发所缺货物,或经双方协商后在下次发货中补齐;因运输过程中所造成的货物残缺与甲方无关,但甲方应协助乙方追究承运人的责任。
4.5除甲方所提供的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和因甲方的过失造成商品的残缺外,甲方不接受任何形式的退换货。
5、价格
5.1定价:详见《价格表》
5.2价格变动:
因原材料因素造成甲方生产经营成本变动,甲方有权调整产品出厂价格和零售价;价格调整时,甲方须提前10天通知乙方。
6、乙方责任
6.1严格执行甲方产品的价格政策,以确保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6.2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包括处理消费者投诉、突发事件等,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诉讼和其他纠纷,应尽快妥善处理,避免和减少对“金伦”品牌的负面影响,并及时报告给甲方,以获得甲方的支持和协助。
6.3配合甲方做好区域市场的调研工作,按期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市场信息反馈。
7、经销期的延续及变更
7.1本合同期满前1个月,经双方同意,可变更或续签合同,如双方续签合同时,甲方有变更原有协议有关条款的权利(此变列为全国统一性的)。
7.2经销期满后双方不再续约,则本协议自动失效。
8、其它
8.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8.2若双方发生任何争执,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解决,应由人民法院裁决,协议管辖法院为甲方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
9、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