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投资额: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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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定位: | 不限 |
加盟商总数: | 不限 |
预计回报率: | 请询问商家 |
项目区域要求: | 全国 |
发展模式: | 请询问商家 |
经营模式: | 请询问商家 |
企业年份: | 暂不详 |
预计回报周期: | 请询问商家 |
店面要求: | 不限 |
保证金额: | 不限 |
特许权使用费: | 请询问商家 |
特许经营时间: | 不限 |
品牌发源地: | 暂不详 |
致 公 司 客 户 书
尊敬的客户:
首先感谢您对我公司的信赖与支持,以及您为建立并巩固我们双方的合作所做的努力.
我们相信,合作双方彼此深入的了解会有助于双方更好地合作.我们这本《经销商管理须知》是规范我司营销代表职务行为及与您合作形式的行为规范,希望您能够仔细阅读,相信它对您理解我们的做事原则,行为方式会有帮助.
我们始终把规范.诚信经营作为公司的立业之本,并坚持以人为本,爱护员工的待人之道。《须知》是公司站在维护公司及贵方利益和爱护职员的立场上,为确保公司实现对客户与社会的承诺而做出的规范性要求。
我们的职员无一例外地受到《须知》的约束,职员任何违背此准则的行为,都可能受到公司的严厉惩处。
我们珍视与您的合作,在合法,正当,互惠互利的商业原则下,我们尊重您的合作利益.我们坚决反对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从公司谋取利益而以不适当的手段对我们职员进行诱引,我们将这类行为视之为不友好甚至恶意.对这类行为判断的标准,除了国家的适用法律、法规外,便是我们的《须知》。如果双方的商业关系是经由这种不适当的手段建立起来的,我们保留终止合作关系并追索经济损失的权利。
无论您作为公司的股东、客户、承建商、供应商、代理商、还是关注公司的社会朋友,我们都真诚地希望您能够理解依据《须知》所做的行为.您对我们的职员任何友善的提醒,我们表示深深的感激.
长沙中煌建筑护栏设计有限公司
2005.08.06
公 司 承 诺
1.01、公司提供新产品的样品,每个样品为1-2个,费用由经销商承担;
1.02、公司产品质量如有质量问题, 公司有责任包退、包换。
1.03、允许经销商在进行业务推广时向客户介绍公司的网站,并表明其经销商的身份;
1.04、公司如获得专利、商标或其他商业标志的注册,可以向经销商提供;
1.05、不断提供有助于推销产品的意见和资料;
1.06、公司应向经销商免费提供公司认为数量合适的产品宣传资料;
1.07、公司应根据实际的市场和经销商情况为经销商组织商业和技术培训;
1.08、按照统一店面形象原则,公司应指导经销商在店里建立公司的产品展示区;
公司负责全国性广告宣传和推广,并协助经销商策划和市场推广;
经销商管理
第一条 销售权管理
1.1 中煌建筑护栏设计有限公司授权经销商:
经销商不得销售贴公司品牌的假冒产品,也不得将有质量问题的产品销售予客户,否则将取消经销商资格。
第二条 供货、交货及收货
2.01、公司在接到经销商订单后若干天内(按合同规定,以货款到帐日计)发货,产品的所有权在经销商付清所有款项时转移。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发货, 公司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经销商具体发货时间;
2.02、经销商需要的材料品种、规格为公司暂未开发生产,但经销商要求公司配套的或其他特殊配套产品,经销商需按货款总额的30%预付开模费用或其他费用后, 公司在收到预付货款后,负责配套。交货日期和价格按事前协商执行, 公司在收到经销商全部货款后即发货;
2.03、材料包装重量按行国家标准执行(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04、公司负责代办产品运输,费用由经销商承担;正常货物采用公司指定的运输方式(公路配载,铁路快件等)由公司或其在其它区域所设的中转仓发至目前运输能直接到达的目的地;
2.05、货到指定交货地三日内,经销商必须以随货同行的提货单为依据按实数验收,并于随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收货信息及提货单签收联返回公司.经销商在到达站提货时,必须检查外包装是否破损或拆封,如货物损失或损坏,必须立即与到达站进行交涉,并从有关方面取得有效的证明记录,及时通知公司,由公司进行索赔,否则,经销商负完全责任。
第三条 价格,付款及信用条款
3.01、公司应按当时有效的产品价格表标明的价格出售产品给经销商,并有权定期调整价格;
3.02、产品价格表及价格政策的任何调整, 公司应提前三天之内通知经销商,如果经销商不接受价格调整,且双方在价格调整通知发出十日内没有达到一致价格,则任何一方可提前十日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3.03、公司以本公司开户银行来确认货款到帐,银行确认后, 公司按照经销商订单发货;
3.04、公司根据经销商的销售任务,业绩和信用情况,决定是否向经销商发放短期临时信用额度和年度信用额度,具体规定如下:
A、临时信用额度:经销公司产品半年以上,有较好的信誉度的经销商,承接的工程项目较大且投资方诚信度好,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考察,可酌情发放。
B、年度信用额度:经销公司产品一年以上,年销售额大于300万元,有较好的信誉度的经销商,可酌情发放。
经销商信用额到期应及时归还,信用额度过期15天仍未结清, 公司可根据经销商所欠金额按月息1%计收利息,当经销商的付款拖延超过30天, 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根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回收未被结清的信用额;
3.05、经销商与公司应该至少每半年度核对帐目,对于已经发放信用额度的经销商,要求每月对账一次.在接到公司对账通知书15个工作日将加盖公章的对帐单交于公司,如无对账回函, 公司有权推迟履行协议义务直至经销商对账确认为止.如经销商接到对账通知不对账的,则以公司账目为准结算.对账单,账目如有争议,经销商应在接到公司对账单10日内与公司核对,否则,以公司账目为准结算。
第四条 售后服务和责任
4.01、为获得公司支持的权利,经销商应及时将出现的质量问题书面通知公司,确保公司及时检查和修复质量问题;并向客户承诺两年免费维护,五十年有偿维修。
4.02、对不合适的安装、滥用、坠落或撞击、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超过2年及以上时间的库存,在没有公司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经销商或客户自行消化;由另外的产品引起的故障等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由于产品未按使用说明书正确安装或维修引起的质量问题或不良运转, 公司不负有维修责任;
4.03、在公司对产品的保证范围之外,经销商单独承担责任,履行与产品有关的售后服务,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五条 出让,转让及名称变更
5.01、没有公司事先的书面许可,经销商不得将授权出让,转让或另行处理由此产生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5.02、经销商变更公司名称时,须在变更之前 将新单位承继原单位与公司之间业务往来关系,尤其是将以债务人身份承继原单位与公司债务关系的书面承诺通知公司.经销商还应向公司提供工商局签发的有关经销商公司名称变更的相关文件;
5.03、 公司享有或有权使用之任何商标,字号,企业名称,专利,著作权,以及其他利益,并不因本协议之签署而转让给经销商.协议另有约定或双方另得签署协议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经销商的承诺
6.02、自费维持一个有经营能力的机构,切实地为公司推销产品;
6.03、 自费参加一些交易会或制作为了推销公司产品的网站、目录等广告物;
6.04、向公司提供一个认可的银行为结算银行;
6.05、不断地向公司提供国内相关的商业情报;
6.06、经销商应积极促销产品,并定期向公司通报与市场有关的信息和自己的营销业务情况;
6.07、经销商应为产品提供足够及合理的库存空间,并允许公司定期检查;
6.08、经销商保证在任何时候都遵守与产品的销售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
6.09、经销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公司人员赠送钱财;
6.10、经销商应选派足够业务和技术素质的人员从事产品的销售,并维护公司的品牌形象;
6.11、经销商应遵守公司所规定的价格体系政策,否则公司有权取消经销商的折扣下浮,返利或终止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