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资信及保证:经销商需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及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 经营品种:在经销本公司木门的同时,经销商不可同时经销其他品牌的木门,但可经营其他种类的产品。
三、 经营形式及装修:包括店内布局,门脸设计需经公司审批。在店铺安装统一的招牌、标识。
四、 商品质量及检验:双方执行合法标准。
五、 知识产权:不得经营与本产品实质上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品牌的产品。
六、 促销人员聘用及管理:实行由专人服务的客户代表制。(详见附件一)
七、 经营理念:诚实经营,本公司有权监督经销商的服务,可定期或不定期的回访顾客或现场调查。
八、 商品知识培训:要接受本公司的业务培训,学会产品表述及客户服务的相关规定;公司由专人负责经营计划的制定及落实;并负责对经销商进行相关业务指导;公司提供不定期相关产品信息。
九、 商品促销活动:参加本公司统一举办的宣传广告、促销活动及其他共同活动。公司有条件支持经销商开展产品促销活动。
十、 商品包装及包装物的回收:盒式硬质泡沫包装,正常情况下包装物由本公司回收。
十一、 商品价格:随木材价格上浮或下调而上浮或下调。公司将提前十天通知经销商。
十二、 供货及验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发货至经销商处,由经销商验收,执行协定标准(国标范围内)。
十三、商品退货、换货:按照订单中产品规格、材质、颜色、质量等级要求制作,经销商验收合格后,公司不予以退货、换货。如出现开裂等缺陷公司接受经销商退货。
十四、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如定价、制作、安装工艺,及相关标准;不得将公司相关资料、文件、情报无正当理由提供给他人。
十五、结算方式:经销商与公司就此宗产品形成合约关系时,预付此宗产品定金30%,和约完成,经销商接货验收后,付清全款。
十六、违约及赔偿:双方协商
十七、合同转让:合同转让,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告公司。
十八、费用支持:公司视实际情况对经销商提供部分宣传促销费用或宣传资料。
十九、合同终止:对本规章有重大违反,及明显防碍公司的信用时,或处于非正常运营三个月时,合同终止。如果无违反约定,双方欲终止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二十、其他事项: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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